作者:重庆旅行社
发布时间:2021-06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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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旅行社运营过程中,偶尔会遇到客人临时有事无法出行,申请退团的情况。这就涉及到退团费的问题,怎么个标准?
在旅游合同中,旅游者是甲方。作为主动要求退团一方,退团一定会有一些违约金,关于这一点,旅游法中早已明文规定,如下:
第八条 〔甲方退团〕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,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,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:
1、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%。
2、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%。
3、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%。
4、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%。
5、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%。
特殊包机或专列由于机票或车票无法用常规票面价值定价,可根据退团提前时间,协商解决退费问题。
如果是旅行社方发生的问题,比如此次疫情的突然发生,当然是全额返还,损失自担。
但如果在旅途中发生天灾人祸,这类问题就比较复杂一些了,我们下期再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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